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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協會公告東協保健食品法規及證照申請說明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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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由各駐地代表處經濟組於2020/6/24彙整菲律賓、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及泰國的保健食品相關法規說明,其中顯示各國管理狀態不一,甚至名稱不同。菲律賓並無特定保健食品的規範,主要以食品的規範管理之;越南稱為functional food,有功能性食品的管理規範,且屬於膳食補充品者尚須GMP的證明,向VFA主管機關申辦;印尼稱為food supplement,有相當程序,除技術文件外,還包括GMP證明與清真認證等文件齊備後,向主管機關BPOM申辦;馬來西亞稱為heath food,主要由NPRA主管機關管理,但對於介於食品與藥品之間的判定要由FDI委員會判定,此分類與大陸類似,有關health supplement概念產品以及只要是膠囊/錠劑/口服液等型態者,即會判定為藥品,以藥品申辦之;泰國有保健食品向泰國FDA申辦的說明,但並無相關規範。

該文件顯示,各國的駐外單位僅能協助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及法規與申請表文件等,並無法實質協助欲申辦的廠商準備合乎標準的文件,甚至無法直接協助與主管機關溝通與送件,完成註冊/審批/認證等實質程序與實務操作,甚至對應的當地進口商也無此能力協助與主管機關溝通完成。

尤其是該文件本身也顯示若要進入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市場的專業需求很高,包括如越南規範要求由指定的實驗室所做的food safety data sheet(需含有VFA訂定的安全指標)、科學證據文件、產品宣告註冊證書、食品安全證書等等技術專業文件要求需要專業協助;印尼的規範除類似要求多項技術文件與GMP要求的規範外,還有清真認證的規範,自2020年開始,所有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的生產線必須有清真認證的強制性要求。

此外,印度FSSAI宣告禁用保健營養成分PABA(Para Amino Benzoic Acid),PABA是葉酸的前驅物,有皮膚保健及紅血球增生等保健宣稱。

我們因此強烈建議保健食品及新食品原料等特殊食品的企業,申辦要委託專業的服務單位協助進行,避免許多台商碰到的退件或長時間辦不出來的現象。我們已服務企業協助印尼、越南及印度等國家的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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