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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食藥監法﹝2017﹞69號新規範要求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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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食藥監法﹝2017﹞69號)文件。

重點摘要:
案件查辦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能,是打擊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是落實“最嚴厲的處罰”的重要措施。

查辦種點包括:
1.特殊食品、藥品、醫療機械、化妝品註冊申報數據、資料造假案件;
2.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做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案件;
3.保健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
4.中藥飲片摻雜摻假案件;
5.生產經營無註冊證的醫療器械案件;
6.化妝品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質、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妝品產品配方、生產未經批准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案件;
7.虛假標注、虛假宣傳的案件;
8.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案件等。

查辦案件處罰包括:
•在依法嚴懲單位違法行為的同時,要對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自然人依法納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在查辦案件時,要查清不合格產品來源去向,查清涉案單位人員,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單位人員得到應有懲罰,所有應改措施落實到位。
•建構案件信息常態化公開機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所有案件處罰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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