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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菁
執行顧問

跨境電商常踩到的誤區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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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亞太電商展於10/5~10/7舉辦,各電子商務平台及周邊服務商熱鬧參展,許多製造商躍躍欲試搭上這個跨境電商的風潮。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而言,跨境銷售雖然擴大市場商機,但卻急需深入了解顧客所在國的風土民情及法令規章,同時,跨境競爭的挑戰也隨之而來,在在考驗企業如何準確掌握消費者的偏好及遵循各國法規的應變能力。

跨境電商在拓展市場時,可能面臨的挑戰包括:如何了解當地消費者的核心需求及消費特性、當地產業環境及競爭態勢;如何了解當地法規規範並讓自身的產品或入關達到合規與法遵的水準;是否具備熟悉當地語言及文化的人才;客戶定價模式及合約條款的擬定是否須針對當地法規進行修正;是否有其他替代支付工具或金流結算機制;評估稅務相關法規遵循的行政成本等。

  美國FDA對於入關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與醫療器材有強制性的註冊登錄規範,不同類別的食品與醫療器材有不同的規範要求,目前FDA相關法規愈趨嚴謹,加上針對跨境電子商務廠商的供應商必須在產品上有所標示(以便有消費者紛爭及安全議題時可以追溯責任),甚至在食品方面對發貨倉庫也有FFR的登錄要求,因此供應商是否有該類品項的註冊登錄對經營電子商務的廠商而言就顯得重要,此外,有些保健食品品項的成分不在美國GRAS清單中,若為新創,則必須申辦NDI(new dietary ingredient)核可,而此處所謂新創是以美國食用歷史而言,因此例如台灣的牛樟芝就必須申辦NDI。甚至與食品接觸的包材或器皿等,有些新材料還必須獲得FCN的申辦核可才能進口。相關法規必須符合,以免跨境出貨後卡在海關,無法送到訂貨者手中。

  一般化妝品部分雖然無強制性註冊要求,但有自願性登錄的制度,為提升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許多輸美廠商會申辦自願性的登錄,此外,台灣廠商的強項保養品部分,因為有許多功能性成分及相關訴求,依據FDA規範,很大比例的此類產品會被歸入藥妝品概念,而歸於藥品管理(成藥概念),必須進行藥品註冊,這也是台灣跨境電商的主要區塊之一,不得不慎。

  另外從眾多廠商希望了解美國FDA的申辦諮詢中,發現近年有一個現象,就是東南亞區的電商平台會要求廠商上架的相關產品要有美國FDA的[認證]證書,所以雖然產品不是進美國卻想辦FDA的註冊事宜(FDA沒有認證字眼,主要是註冊/登錄/核准等程序)。算是比較特別的現象。

  另一個保養品的主要跨境電商區域是歐盟,尤其是面膜相關產品,歐盟Regulation 1223/2009對於化妝品/保養品有要求必須在當地有法律代理人(RP,非只是商業代理人),且產品須由歐盟合格的專家撰寫安全評估報告(SA),並將含此報告的產品技術文件檔案(PIF)向主管機關(CPNP)申報。消費性醫療器材同樣在MDD 93/42/EEC地法規(還有各類別醫材的規範)規範下,相當類似的,必須要在當地有法律代理人(AR)及合格專家撰寫一致性評估報告(CA),並向當地主管關申報,獲得CE 標誌(CE Mark)。這些都是產品上架前,必須完成的合規語法遵的規範或要求。

  食品相關法規也相當多包括EC 1829/2003、EC 852/2004、EC 853/2004、EC 854/2004等等。其主管機關主要是歐洲食品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大部分食品雖無強制性註冊的規範,但相對的,對於相關的食品標示(Food labeling)、營養與健康宣稱(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膳食補充(Food supplements)、維生素添加(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創新食品(Novel food catalogue)、食品添加物(Food Improvement Agents(additives))、食品接觸材(Food contact materials)等都有相關規範,電商上架相關產品仍受嚴格規範。

  2016亞太電商展現場也有非常多著眼於兩岸跨境的電商平台,但發現台灣方的平台對於相關法規的理解認知相當不足,例如對於上架之保健食品將於2017/6/30後一樣適用於[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規範,因此並非保健食品走跨境電商這個通路就不用管這個管制,也就是說該辦法目前對已在電商平台倉庫的保健食品允許再該日期前免於管制,但2017/7/1起,將受管制(即使在倉庫中的,因此法已於2016/7/1起實施,只是給電商通路1年緩衝以消化以在倉庫的存貨);再如今年(2016)就已實施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對於在雲端銷售食品品項(含保健食品)的商家,有專門的違法行為查處的辦法,包括證照/廣告等層面都有清楚規範。但台灣方的平台在招攬廠商的過程中都未能清楚說明,只強調責任由上架廠商自行負責。

有關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部分,例如自製食品或手工食品因宣稱綠色、環保、媽媽的味道常被不少消費者所推崇。根據“辦法”第十六和十八條規定,從10月1日起這些食品不能再隨意網售,生產經營者必須持“證照”經營。在銷售過程中,還需要將證照進行公示。

出售自製食品的店鋪資訊展示位元上,基本上都多了一個“食”字標籤。據淘寶工作人員介紹,現在要在淘寶上出售自製食品需要提供相關食品許可證照才能通過審核,這個“食”字是已經通過審核的標誌。該工作人員表示,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值得關注的是,在嬰幼兒食品購買上。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今後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資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再從從稅務觀點來看,營業稅是消費稅,應由消費者負擔。然而,跨境商品尚有當地海關把關進口關稅或營業稅,沒有實體疆界障礙的跨境電子服務(B2C),使得各國因而損失的營業稅稅收相當可觀。

所以,近期國際間為因應數位經濟的發展,對營業稅所進行的一大變革趨勢,即是針對跨境電子服務,營業稅課稅法則由過去的服務提供地,改為消費者所在地來決定,以確保消費者所在國的營業稅稅收。目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針對電子服務提出國際營業稅/銷售稅指引(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作為各會員國修改國內營業稅法規的參考。

  我們電子商務業者在拓展海外市場時,建議應持續關注法規發展,並執行相關法規遵循作業,以免誤踩雷區,減低潛在的營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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