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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菁
執行顧問

藥品不等於食品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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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客戶委託某成分,經實驗證明確實有補充NAD+的效果,就顧問個人的角度,是會選用這項產品的。但如果立刻跳到聲明此產品抗老,我們就不背書啦!! 今天主要是想分享協助該廠商申辦TFDA非傳統食品原料期間的經驗與心得。當第一階段評估後,我們團隊就指出該產品的製程中,使用了目前尚未在台灣正面表列的加工助劑,未在台灣正面表列的加工助劑如果要使用,必須引用各先進國家的管理原則,證明該加工助劑的安全性。但是,委託廠商所提供的資料,都是針對藥品的管理要求而非食品的管理許可。我們也在報告中向客戶依此狀況回饋。 雖然來自美國的這一家廠商第一步仍要求我們嘗試送件,因為他們認為已提供美國、歐盟等藥品對該批加工助劑的要求標準,我們團隊在該客戶切結自成送件結果情境下一該廠現有條件送件審核;但是,2個月後送件結果,我們果不其然收到食藥署正式回覆核駁本案申請,最主要的意見就是在於該成分製程中使用這一批加工助劑不符合現階段台灣食品法規規範。目前,該廠商已進入著手修改製程的階段,我們就期待他們把製程修改好,讓我們有機會使用這一種功能性的食品原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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