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G 客戶服務專區 service@e-sinew.com
作者照片
黃怡菁
執行顧問
NEW!! 2026-08-20

2026歐盟AI醫療器材法規完整指南|MDR、IVDR、AI Act與2028時程

30秒看懂歐盟怎麼管理AI醫療器材

AI醫療器材有MDR CE就夠了嗎?
不一定。對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材人工智慧(Medical Devi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DAI),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DR)、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與人工智慧法案(AI Act)可能同時而且互補適用。

只要是AI醫療器材,就一定是AI Act的高風險AI(High-risk AI)嗎?
不是。依AI Act第6條第1項(Article 6(1)),產品型AI是否屬高風險AI,要進一步判斷AI與產品的關係,以及產品是否符合相關第三方符合性評鑑條件。

MDR與IVDR跟AI Act是二選一嗎?
不是。對適用產品而言,AI Act是對MDR/IVDR的補充。

AI醫療器材的AI Act時程到底是2027還是2028?
經2026年修法後,依Article 6(1)及Annex I分類的產品型高風險AI,其AI Act第三章第一至第三節(Chapter III Sections 1–3)相關要求,自2028年8月2日起適用。

但這不代表AI醫療器材在2028年以前完全不受AI Act影響。AI Act採分階段適用,例如一般禁止行為及部分基礎規定已先行適用,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 Model)相關規定自2025年8月2日起適用,而Article 50的透明性(Transparency)要求亦已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因此,一項AI醫療器材除了確認2028年的High-risk AI義務外,仍應依其實際功能逐項判斷其他已生效條文是否適用。

現在就要準備AI Act嗎?
如果產品預計在相關制度適用後繼續於歐盟市場上市或銷售,現在就應開始盤點資料治理、AI風險、人為監督及技術文件,因為這些證據通常必須從產品開發階段累積。

如果產品也同步規劃美國FDA市場,可延伸閱讀:2026美國FDA AI醫療器材法規完整指南|510(k)、De Novo、PCCP與QMSR。美國與歐盟對AI醫材的法律架構不同,但資料治理、模型驗證、軟體版本與生命週期管理具有高度共通性,越早整合規劃越有利。

AI醫療器材進入歐盟,到底要看哪些法規?

至少要先看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DR)、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以及人工智慧法案(AI Act)。

三套制度處理的問題不完全相同。

MDR/IVDR主要回答什麼?

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MDR)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IVDR)主要處理:

  • 產品是不是MD或IVD?
  • 如何分類?
  • 需要哪些安全與性能證據?
  • 要不要公告/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介入?
  • 如何完成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 Assessment)?
  • 如何取得CE標誌?

AI Act主要回答什麼?

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 Act)則進一步處理AI本身特有的風險,包括:

  • AI風險管理(AI Risk Management)
  • 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
  •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紀錄保存(Record Keeping)
  • 透明性(Transparency)
  • 人為監督(Human Oversight)
  • 準確性(Accuracy)
  • 穩健性(Robustness)
  • 網路安全(Cybersecurity)

因此,AI Act不是拿來取代MDR或IVDR。

AI醫療器材有MDR/IVDR CE後,還要符合AI Act嗎?

如果產品落入AI Act適用範圍並符合相關高風險條件,就還必須要進一步處理AI Act的要求。

對適用醫療器材而言,是MDR/IVDR與AI Act的同時、互補適用。

所以不能用:

「已經有CE,所以AI Act跟我無關。」

作為判斷方式。

真正應該問的是:

我的產品是否同時符合AI Act的適用與風險分類條件?

所有AI醫療器材都是High-risk AI嗎?

不是。

這是歐盟AI醫療器材最重要、也最容易被簡化錯誤的一個問題。

判斷時至少要先拆成幾層:

第一層:這是不是AI系統(AI System)?

第二層:這是不是MDR醫療器材或IVDR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第三層:依MDR/IVDR如何分類?

第四層:相關產品是否涉及第三方符合性評鑑(Third-party Conformity Assessment)?

第五層:AI本身是否為產品或產品的安全組件(Safety Component)?

第六層:是否因此符合AI Act Article 6(1)的高風險AI條件?

因此:

「AI+醫療器材=High-risk AI」這個簡化公式並不精確。

如果企業目前還不知道產品屬於MDR Class I、IIa、IIb、III,或IVDR Class A、B、C、D,就不應急著直接下AI Act高風險結論。真正合理的順序,是先把醫材分類與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需求確認清楚,再進一步判斷AI Act。若需要進行個案判定,可參考:AI醫療器材歐美上市法規與技術文件整合服務

為什麼MDR/IVDR分類會影響AI Act判定?

因為AI Act Article 6(1)的產品型高風險AI判斷,與適用產品法規及第三方符合性評鑑要求直接相關。

醫療器材在MDR/IVDR下的分類,會影響公告/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是否需要參與符合性評鑑;而這又會影響AI Act Article 6(1)的分析。

因此,歐盟AI醫療器材的正確順序應該是:

先把MDR/IVDR醫療器材定位做好,再判斷AI Act。

如果連醫材分類都還沒確定,就直接下結論說「這是High-risk AI」,很容易把法規順序倒過來。

2026年EU AI Act到底改了什麼?

2026年歐盟透過Regulation (EU) 2026/1744調整AI Act部分制度與適用安排。

因此,在2026年以後規劃AI醫療器材,不能只看AI Act最初公布時的舊時程表。

尤其對Article 6(1)所涉及的Annex I產品型High-risk AI,必須使用2026年修訂後的法規文字判斷。

AI醫療器材是不是全部延到2028年?

不是。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

對依AI Act Article 6(1)及Annex I分類的產品型高風險AI,其第三章第一至第三節(Chapter III Sections 1–3)相關要求,自2028年8月2日起適用。

一般禁止行為及部分基礎規定已先行適用,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 Model)相關規定自2025年8月2日起適用;Article 50的透明性(Transparency)要求亦已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

這與:

「整部AI Act都延到2028年。」

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AI Act還沒完整適用,現在為什麼就要準備?

因為AI Act最重要的許多證據,都必須在模型與產品開發過程中建立,無法在上市前幾個月臨時補齊。

例如:

  • 訓練資料從哪裡來?
  • 哪一版資料用於哪一版模型?
  • 如何管理資料偏差?
  • 如何證明模型在預定使用環境中的性能?
  • 如何留下必要的紀錄(Log)?
  • 使用者如何理解AI輸出?
  • 人類可以在什麼情況下介入?
  • 模型版本如何控制?

如果等到法規適用後才發現:

「公司已經不知道三年前那一版模型到底用了哪些資料。」

問題就不是補一份Technical File可以解決。

所以:

法規正式適用時間與企業開始準備證據的時間,是兩件不同的事。

EU AI Act對High-risk AI主要在管什麼?

簡單說,AI Act希望製造商不只能證明「模型有效」,還要證明AI的資料、風險、人為監督與生命週期都受到控制。

AI風險管理(AI Risk Management)

AI需要處理的不只傳統醫材危害,也包括由資料與模型產生的新風險。

資料與資料治理(Data and Data Governance)

需要關注:

  • 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
  • 驗證資料(Validation Data)
  • 測試資料(Testing Data)
  • 資料品質
  • 資料代表性
  • 偏差(Bias)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必須能用文件說明AI系統如何設計、開發、測試,以及如何符合適用要求。

紀錄保存(Record Keeping)

適用的高風險AI需要具備相應紀錄能力,使系統使用及事件可以被追溯。

透明性(Transparency)

真正使用AI的人必須知道:

  • AI做什麼?
  • 不做什麼?
  • 輸出要怎麼解讀?
  • 有哪些限制?

人為監督(Human Oversight)

AI Act特別關注使用者過度依賴AI輸出的自動化偏誤(Automation Bias)

所以產品設計時必須回答:

當AI可能錯時,人如何知道?又如何介入?

準確性、穩健性與網路安全(Accuracy, Robustness and Cybersecurity)

AI Act也處理AI特有的攻擊與資料風險,例如:

  • 資料投毒(Data Poisoning)
  • 模型投毒(Model Poisoning)
  • 對抗樣本(Adversarial Examples)

這表示AI醫療器材的安全性已經不只是傳統軟體驗證。

還包含模型、資料及實際使用情境。

MDR/IVDR與AI Act要做兩套Technical File嗎?

不應簡單理解成「MDR一本、AI Act再一本完全獨立文件」。

對Annex I Section A相關產品,法規架構朝向整合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評鑑,而不是製造兩套彼此獨立又重複的證據。

實務上更合理的是建立:

MDR/IVDR要求 ↔ AI Act要求 ↔ 實際產品證據 的對照。

例如:

MDR風險管理檔案(Risk Management File)裡描述的是模型V2.3;

AI技術文件卻寫V2.1;

臨床評估(Clinical Evaluation)又使用V1.9的驗證資料。

即使每一份文件單獨看起來都很完整,整體仍然可能出現重大追溯問題。

AI醫材真正困難的不是文件數量,而是所有文件是不是在描述同一個產品。

如果企業也準備美國上市,這一套資料治理、模型版本與驗證證據通常還可以作為FDA規劃的重要基礎,但美國法規路徑仍須另外判斷。延伸閱讀:美國FDA AI醫療器材510(k)、De Novo與PCCP完整指南

歐盟AI醫療器材應該先準備哪些證據?

以下不是歐盟主管機關公布的「法定七大文件」,而是用來執行實務證據缺口分析(Evidence Gap Analysis)的整理方式。

1. 產品資格與MDR/IVDR分類

先確認是不是醫療器材、依哪一條分類規則(Classification Rule)分類,以及是否需要Notified Body。

2. AI Act適用性(AI Act Applicability)

確認是不是AI系統(AI System),以及Article 6(1)是否適用。

3. 軟體與AI架構(Software and AI Architecture)

確認軟體、AI模型及版本之間的關係。

4. 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

整理資料來源、資料品質、資料代表性、偏差控制與資料來源追溯(Data Provenance)。

5. 驗證與臨床/性能證據(Validation and Clinical/Performance Evidence)

證明模型性能能真正支持產品預定醫療用途。

6. AI風險與人為監督(AI Risk and Human Oversight)

整合醫材風險、AI特有風險、人為監督(Human Oversight)及自動化偏誤(Automation Bias)。

7. 技術文件與生命週期管理(Technical Documentation and Lifecycle Management)

確保MDR/IVDR文件、AI文件、模型版本及上市後管理可以互相追溯。

對已經完成部分MDR技術文件、但還沒有把AI Act要求整合進去的企業,真正需要的通常不是「全部重做」,而是先找出哪些證據可以共用、哪些存在缺口。相關服務可參考:AI醫療器材MDR/IVDR與AI Act技術文件整合服務

歐盟AI醫材最常見的6個錯誤

1. 以為取得MDR/IVDR CE就不用看AI Act。

2. 看到AI醫材就直接判定一定是High-risk AI。

3. 還沒完成MDR/IVDR分類,就先做AI Act分類。

4. MDR/IVDR文件與AI文件由兩組人各做各的。

5. 模型只看Accuracy,卻沒有處理Data Governance與Human Oversight。

6. 認為AI Act部分要求適用日期較晚,所以證據也可以以後再做。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項。

法規可以晚一點適用,但:

當年的開發資料不一定能在幾年後重新創造一次。

EU AI醫療器材FAQ

AI醫療器材有CE就不用符合AI Act嗎?

不一定。對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材AI,MDR/IVDR與AI Act可能同時且互補適用。

所有AI醫療器材都是High-risk AI嗎?

不是。要依AI Act Article 6(1)、Annex I及產品第三方符合性評鑑條件進一步判斷。

AI Act High-risk判定為什麼一定要先看MDR/IVDR分類?

因為產品所適用的法規及是否涉及第三方符合性評鑑,會影響Article 6(1)產品型High-risk AI的判斷。

AI醫療器材的AI Act要求是不是全部延到2028年?

不是。對Article 6(1)及Annex I產品型高風險AI而言,應特別注意其Chapter III Sections 1至3自2028年8月2日起適用;不能把整部AI Act簡化成「2028才生效」。其他有些部分其實2026就都已生效。

AI Act尚未完整適用,現在要不要做Gap Analysis?

如果產品正在開發、準備CE,或預計未來持續在歐盟市場銷售,現在進行證據缺口分析(Evidence Gap Analysis)通常較合理,因為資料治理、模型版本、驗證與人為監督等證據都與產品開發過程直接相關。

同一套AI醫材也準備送美國FDA,要重新建立全部資料嗎?

不一定。產品定義、資料來源、模型開發、驗證、風險及部分臨床證據可能具有共同基礎,但FDA上市路徑與歐盟符合性評鑑制度不同,仍須另外進行FDA法規定位。可延伸閱讀:2026美國FDA AI醫療器材法規完整指南

結論:歐盟AI醫材真正難的,不是多一部AI Act

真正的難題是:

同一套AI醫療器材,要讓MDR/IVDR、AI Act、風險管理、資料、模型及臨床證據全部描述同一個產品。

比較合理的開發順序是:

產品資格 → MDR/IVDR分類 → AI Act判定 → Evidence Gap Analysis → 證據建立 → 技術文件整合 → 符合性評鑑 → 生命週期管理

如果公司等到Technical File快完成才發現模型版本、資料版本、臨床證據與AI文件彼此對不起來,後面補文件的成本通常遠高於一開始就把證據架構建立好。

如果您的產品已進入實際歐盟上市準備,需要判斷MDR/IVDR分類、Notified Body需求、AI Act Article 6(1)是否適用、是否構成High-risk AI,以及現有技術文件與AI證據還缺哪些內容,可進一步參考:

AI醫療器材歐美上市法規與技術文件整合服務|樞紐科技顧問

服務內容涵蓋MDR/IVDR產品分類、公告/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需求分析、AI Act適用性及High-risk AI判定、證據缺口分析(Evidence Gap Analysis)、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模型驗證(Model Validation)、人為監督(Human Oversight)、風險文件及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整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