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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告對違反海關通關程序的行為處以行政罰款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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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簽發第128/2020/ND-CP號議定,有關違反海關通關程序之處分。依據公告,違反下列海關通關程序將處以罰款:

*卸下非為貨品清單產品,提單上所填列的最後目的港;分散、燒毀或棄置貨品以逃避海關檢查、監察、檢驗事宜;運輸廢料未具備進口廢料條件到越南,作生產原料之收貨者等行為,將處以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

*進、出口商從事進、出口貨品屬管制清單而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將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

*未依規定申報海關正確金額而因檢查、清查時發現報單申報時未有正式的價格、尚未確定貨品實際付款金額、調整附加費增加海關金額等行為,將處以課徵獲得減、免、退、不課稅而少報或增加稅額之20%的行政罰款處分;

本議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我們已與越南當地專業顧問公司(非華人)合作,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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