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7日起歐盟加強反漂綠規範|化妝品的綠色宣稱、圖示、品牌與網站都要重新檢查
2026年9月27日起歐盟加強反漂綠規範|化妝品的綠色宣稱、圖示、品牌與網站都要重新檢查
歐盟化妝品業者除了持續關注配方、PIF、CPSR、標示與CPNP之外,2026年還有另一項容易被忽略的合規風險:Greenwashing(漂綠)。
Directive (EU) 2024/825 將自 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這項法令不是《歐盟化妝品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的修法,而是從消費者保護角度,修改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Directive 2005/29/EC)**及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消費者權利指令,Directive 2011/83/EU),加強對誤導性環境宣稱、永續標章及其他漂綠行為的管制。歐盟會員國須於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國內法轉置,並自2026年9月27日起開始適用新規則。
對出口歐盟的台灣化妝品品牌而言,這代表環境宣稱不能只由行銷部門判斷「這句話是不是太誇張」,而應開始把產品包裝、品牌溝通、網站及電商頁面的永續訊息納入合規審查。
漂綠規範管的不只是文字
Directive (EU) 2024/825 對 **Environmental claim(環境宣稱)**的定義相當廣。它可以是文字,也可能是圖像、圖形或符號表達,包括label、brand name、company name及product name,只要是在商業溝通中明示或暗示產品、品牌或企業對環境具有較正面、零影響、較低負面影響或環境表現已有改善,就可能落入規範範圍。
因此,化妝品業者不應只檢查包裝上有沒有寫「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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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律概念 |
中文理解 |
化妝品可能出現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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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claim |
環境宣稱 |
包裝文字、網站、廣告、品牌名稱、產品名稱、圖像或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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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 |
一般性/泛稱環境宣稱 |
eco-friendly、green、environmentally friendly、biodegradable等概括性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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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ility label |
永續標章 |
包裝上的環境或社會永續標誌、信賴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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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ion scheme |
驗證制度 |
支撐特定永續標章的第三方驗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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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
商業溝通 |
包裝、廣告、官網、社群媒體、電商及Marketplace等對消費者溝通 |
值得注意的是,法規前言也特別說明,文字或口頭宣稱若與 **colours or images(顏色或圖片)**等隱含訊息結合,可能整體構成一般性環境宣稱。換句話說,使用綠葉、水滴、森林、自然色系本身並不代表一定違法,但若與產品名稱、標語或其他行銷資訊結合後,使一般消費者形成特定環境效益的印象,就應一併評估。
「Eco-friendly、Green、Biodegradable」未來不能只靠行銷概念支撐
新規則特別處理 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一般性環境宣稱)。
Directive列舉的典型例子包括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環境友善)、eco-friendly(生態/環境友善)、green(綠色)、ecological(生態友善)、climate friendly(氣候友善)、carbon friendly(低碳/碳友善)、energy efficient(節能)、**biodegradable(可生物分解)**及 **biobased(生質來源)**等。
如果這類概括性宣稱沒有相應且與該宣稱相關的 **recognised excellent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受認可的優良環境表現)**作為基礎,將可能被禁止。
但這也不代表所有環境宣稱一律不能使用。
法規區分「泛稱」與較具體的環境資訊。例如單純寫「climate-friendly packaging(氣候友善包裝)」可能屬於一般性宣稱;但如果同一媒介上以清楚而顯著的方式具體說明,例如「製造此包裝所使用的能源100%來自再生能源」,就不會僅因為是環境宣稱而自動落入該項泛稱禁止規定,但仍須符合整體不得誤導消費者的要求。
因此真正的合規問題不是「能不能談永續」,而是:
說了什麼、消費者會如何理解,以及企業是否有足夠且可驗證的依據支持這項說法。
化妝品業者應檢查的不只是產品外盒
對化妝品品牌而言,受影響的並不只有INCI附近或產品外盒上的文字。
如果相同的環境訊息出現在品牌官網、社群媒體、產品介紹頁、Marketplace、廣告活動或品牌名稱中,一樣可能屬於面向消費者的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尤其品牌過去常使用「Clean」、「Green」、「Eco」、「Natural」、「Sustainable」等概念建立產品形象。這些字詞並非全部因Directive (EU) 2024/825而自動禁止,但若其使用方式構成環境宣稱,就應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以及現有證據究竟可以支持到什麼程度。
時間已經非常緊迫: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
對目前準備輸歐或已經在歐盟銷售的產品而言,最重要的時間點是:
2026年9月27日。
以目前2026年9月來看,已經不是「未來可以慢慢準備」的議題,而是進入實際切換期。
企業現在應優先盤點的,不只是預計上市的新產品,而是目前仍在製造、出貨、庫存或歐盟通路銷售中的包裝與數位行銷素材。
需要一起查看的資料至少包括產品名稱與品牌名稱、外盒及容器標示、環境或永續標章、網站產品頁、社群媒體固定素材、電商平台與Marketplace頁面,以及廣告中使用的綠色、環保、可回收、可生物分解、低碳等表述。
舊庫存也不能直接假設「不受影響」
另一個值得台灣出口商特別注意的是 old stock(舊庫存)。
2026年6月,歐盟Consumer Protection Cooperation Network(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CPC Network)已針對Directive (EU) 2024/825提出old stock的共同理解。其涵蓋的情境包括在2026年9月27日前已經製造、訂購、配送或放上零售貨架,但產品或包裝仍帶有環境宣稱或永續標章的商品。
這並不是說2026年9月27日一到,所有舊包裝就必須立即銷毀或全面召回。
CPC authorities(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所提出的是較具比例原則的執法方式:企業應及時且善意地採取合規措施;主管機關在個案判斷時,也可以考量包裝週期、庫存數量、既有生產訂單、供應鏈限制、產品保存期限以及修正措施是否實際可行。可能的措施包括先修改線上宣稱、調整下一批包裝、修改廣告素材,或在必要且可行時於銷售點提供修正資訊。
因此比較精確的理解應該是:
Old stock並不是當然豁免,但也不能簡化成「9月27日後所有舊庫存一律不得銷售」。
企業應根據實際庫存與宣稱風險,留下已開始進行盤點、修正與過渡管理的紀錄。
這不是只有ESG部門的事情
Directive (EU) 2024/825是一項橫向的consumer protection rule(消費者保護規範),因此對化妝品企業而言,它會同時碰到幾個原本可能分屬不同部門的工作:
產品包裝與Label、品牌及產品命名、Claims Review、環境證據、PPWR包裝策略、電商頁面,以及品牌行銷內容。
尤其需要避免一個新的常見誤區:
「我的包裝符合PPWR」不等於「我就可以宣稱這是一個環保產品」。
PPWR處理的是包裝本身的法定責任與技術要求;Directive (EU) 2024/825處理的則包括企業向消費者如何陳述產品或品牌的環境表現。兩套制度可能使用到相同的包裝或環境資料,但法律問題並不相同。
樞紐科技顧問觀察
2026年9月27日之後,歐盟化妝品合規將更明顯地從「配方+PIF+CPNP」延伸到完整的市場溝通管理。
對目前已經輸歐或正在準備上市的台灣品牌,我們建議不要只搜尋包裝上是否出現「green」或「eco-friendly」,而應以一個SKU為單位,將產品名稱、包裝圖像、環境宣稱、網站、社群與Marketplace內容一起檢查,再判斷每一項宣稱實際需要什麼證據支持。
真正需要調整的,不一定是「不要再談永續」,而是把原本模糊的綠色印象,轉成可以說明範圍、有資料依據,而且能夠被驗證的環境資訊。
主要法規來源: Directive (EU) 2024/82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February 2024,amending Directives 2005/29/EC and 2011/83/EU as regards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through better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practices and through better information。歐盟執委會另於2026年6月公布相關Questions & Answers,並公布CPC Network對old stock的共同執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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