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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第二次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

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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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營養觀念與日俱增,為提供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討論會議,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公告第二次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之,共計十三條。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法源依據。 二、 本標準用詞定義。 三、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標示之內容。 四、 市售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規定。 五、 市售包裝食品之每一份量之重量 (或容量) 標示規定。 六、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 七、 市售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八、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素得標示為「○」之條件。 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 十、 市售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之產生方式,及其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之規定。 十一、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方式。 十二、列示不適用本標準規定之食品。 十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規定。 =樞紐諮商區= 即時掌握最新法規資訊,走在同業最前端。 樞紐提供各類食品包裝標示預審,讓您送件有如進入快捷通道。 歡迎來信:service@e-sinew.com 讓您了解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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