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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材仿單編寫原則最新核定原則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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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2月24日公告FDA器字第1041612473號 主旨: 公告醫療器材中文仿單核定原則 公告事項:本署已於今(104)年公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及「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為確保中文仿單內容之完整性,並提升仿單審查效率,自105年1月1日起,有關新申請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請依據本署公告之仿單編寫原則編寫中文仿單擬稿;已取得許可證之產品,本署將於產品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重新審視中文仿單內容,如未能符合前述公告要求,將通知辦理中文仿單變更(無須繳費)。 公告來源為 T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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