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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食品售不符合大陸標準要罰電商平台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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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法院判決[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7)吉01民終4616號]已確認蘇寧雲商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涉事產品輔酶Q10,雖未被判決須辦理保健食品註冊(因透過跨境電商),但被法院依據《關於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註冊申報與審評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09]556號第四條的規定,判決不符合大陸的食品安全標準。且蘇寧被判決時被賠償消費者。此為二審駁回蘇寧上訴,並稱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案例更加顯示未來電商平台不會輕易上架任何有關保健食品概念的產品,以免自身受罰。因此雖然在跨境電商平台可以不須註冊情境下販售保健相關食品,但製造商將必須確認符合大陸的食品安全標準(包括標示與成分)。

大陸一般食品進口可行性分析

大陸一般食品配方/標籤預審

大陸CFDA保健食品批文(註冊&備案)
2018年3月21日,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SAMR)正式成立,整併原CFDA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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