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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常踩到的误区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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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亚太电商展于10/5~10/7举办,各电子商务平台及周边服务商热闹参展,许多製造商跃跃欲试搭上这个跨境电商的风潮。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而言,跨境销售虽然扩大市场商机,但却急需深入了解顾客所在国的风土民情及法令规章,同时,跨境竞争的挑战也随之而来,在在考验企业如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偏好及遵循各国法规的应变能力。

跨境电商在拓展市场时,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如何了解当地消费者的核心需求及消费特性、当地产业环境及竞争态势;如何了解当地法规规范并让自身的产品或入关达到合规与法遵的水准;是否具备熟悉当地语言及文化的人才;客户定价模式及合约条款的拟定是否须针对当地法规进行修正;是否有其他替代支付工具或金流结算机制;评估税务相关法规遵循的行政成本等。

  美国FDA对于入关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与医疗器材有强制性的注册登录规范,不同类别的食品与医疗器材有不同的规范要求,目前FDA相关法规愈趋严谨,加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厂商的供应商必须在产品上有所标示(以便有消费者纷争及安全议题时可以追溯责任),甚至在食品方面对发货仓库也有FFR的登录要求,因此供应商是否有该类品项的注册登录对经营电子商务的厂商而言就显得重要,此外,有些保健食品品项的成分不在美国GRAS清单中,若为新创,则必须申办NDI(new dietary ingredient)核可,而此处所谓新创是以美国食用历史而言,因此例如台湾的牛樟芝就必须申办NDI。甚至与食品接触的包材或器皿等,有些新材料还必须获得FCN的申办核可才能进口。相关法规必须符合,以免跨境出货后卡在海关,无法送到订货者手中。

  一般化妆品部分虽然无强制性注册要求,但有自愿性登录的制度,为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许多输美厂商会申办自愿性的登录,此外,台湾厂商的强项保养品部分,因为有许多功能性成分及相关诉求,依据FDA规范,很大比例的此类产品会被归入药妆品概念,而归于药品管理(成药概念),必须进行药品注册,这也是台湾跨境电商的主要区块之一,不得不慎。

  另外从众多厂商希望了解美国FDA的申办谘询中,发现近年有一个现象,就是东南亚区的电商平台会要求厂商上架的相关产品要有美国FDA的[认证]证书,所以虽然产品不是进美国却想办FDA的注册事宜(FDA没有认证字眼,主要是注册/登录/核准等程序)。算是比较特别的现象。

  另一个保养品的主要跨境电商区域是欧盟,尤其是面膜相关产品,欧盟Regulation 1223/2009对于化妆品/保养品有要求必须在当地有法律代理人(RP,非只是商业代理人),且产品须由欧盟合格的专家撰写安全评估报告(SA),并将含此报告的产品技术文件档案(PIF)向主管机关(CPNP)申报。消费性医疗器材同样在MDD 93/42/EEC地法规(还有各类别医材的规范)规范下,相当类似的,必须要在当地有法律代理人(AR)及合格专家撰写一致性评估报告(CA),并向当地主管关申报,获得CE 标誌(CE Mark)。这些都是产品上架前,必须完成的合规语法遵的规范或要求。

  食品相关法规也相当多包括EC 1829/2003、EC 852/2004、EC 853/2004、EC 854/2004等等。其主管机关主要是欧洲食品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大部分食品虽无强制性注册的规范,但相对的,对于相关的食品标示(Food labeling)、营养与健康宣称(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膳食补充(Food supplements)、维生素添加(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创新食品(Novel food catalogue)、食品添加物(Food Improvement Agents(additives))、食品接触材(Food contact materials)等都有相关规范,电商上架相关产品仍受严格规范。

  2016亚太电商展现场也有非常多着眼于两岸跨境的电商平台,但发现台湾方的平台对于相关法规的理解认知相当不足,例如对于上架之保健食品将于2017/6/30后一样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范,因此并非保健食品走跨境电商这个通路就不用管这个管制,也就是说该办法目前对已在电商平台仓库的保健食品允许再该日期前免于管制,但2017/7/1起,将受管制(即使在仓库中的,因此法已于2016/7/1起实施,只是给电商通路1年缓冲以消化以在仓库的存货);再如今年(2016)就已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于在云端销售食品品项(含保健食品)的商家,有专门的违法行为查处的办法,包括证照/广告等层面都有清楚规范。但台湾方的平台在招揽厂商的过程中都未能清楚说明,只强调责任由上架厂商自行负责。

有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部分,例如自製食品或手工食品因宣称绿色、环保、妈妈的味道常被不少消费者所推崇。根据“办法”第十六和十八条规定,从10月1日起这些食品不能再随意网售,生产经营者必须持“证照”经营。在销售过程中,还需要将证照进行公示。

出售自製食品的店铺资讯展示位元上,基本上都多了一个“食”字标籤。据淘宝工作人员介绍,现在要在淘宝上出售自製食品需要提供相关食品许可证照才能通过审核,这个“食”字是已经通过审核的标誌。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婴幼儿食品购买上。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今后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资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资讯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再从从税务观点来看,营业税是消费税,应由消费者负担。然而,跨境商品尚有当地海关把关进口关税或营业税,没有实体疆界障碍的跨境电子服务(B2C),使得各国因而损失的营业税税收相当可观。

所以,近期国际间为因应数位经济的发展,对营业税所进行的一大变革趋势,即是针对跨境电子服务,营业税课税法则由过去的服务提供地,改为消费者所在地来决定,以确保消费者所在国的营业税税收。目前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已针对电子服务提出国际营业税/销售税指引(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作为各会员国修改国内营业税法规的参考。

  我们电子商务业者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建议应持续关注法规发展,并执行相关法规遵循作业,以免误踩雷区,减低潜在的营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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