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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贸协会公告东盟保健食品法规及证照申请说明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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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各驻地代表处经济组于2020/6/24彙整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及泰国的保健食品相关法规说明,其中显示各国管理状态不一,甚至名称不同。菲律宾并无特定保健食品的规范,主要以食品的规范管理之;越南称为functional food,有功能性食品的管理规范,且属于膳食补充品者尚须GMP的证明,向VFA主管机关申办;印尼称为food supplement,有相当程序,除技术文件外,还包括GMP证明与清真认证等文件齐备后,向主管机关BPOM申办;马来西亚称为heath food,主要由NPRA主管机关管理,但对于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判定要由FDI委员会判定,此分类与大陆类似,有关health supplement概念产品以及只要是胶囊/锭剂/口服液等型态者,即会判定为药品,以药品申办之;泰国有保健食品向泰国FDA申办的说明,但并无相关规范。

该文件显示,各国的驻外单位仅能协助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及法规与申请表文件等,并无法实质协助欲申办的厂商准备合乎标准的文件,甚至无法直接协助与主管机关沟通与送件,完成註册/审批/认证等实质程序与实务操作,甚至对应的当地进口商也无此能力协助与主管机关沟通完成。

尤其是该文件本身也显示若要进入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市场的专业需求很高,包括如越南规范要求由指定的实验室所做的food safety data sheet(需含有VFA订定的安全指标)、科学证据文件、产品宣告註册证书、食品安全证书等等技术专业文件要求需要专业协助;印尼的规范除类似要求多项技术文件与GMP要求的规范外,还有清真认证的规范,自2020年开始,所有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的生产线必须有清真认证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印度FSSAI宣告禁用保健营养成分PABA(Para Amino Benzoic Acid),PABA是叶酸的前驱物,有皮肤保健及红血球增生等保健宣称。

我们因此强烈建议保健食品及新食品原料等特殊食品的企业,申办要委託专业的服务单位协助进行,避免许多台商碰到的退件或长时间办不出来的现象。我们已服务企业协助印尼、越南及印度等国家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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